社区矫正衔接缝隙与弥合之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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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社区矫正衔接缝隙与弥合之思辨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社区矫正衔接缝隙与弥合之思辨)
社区矫正是不需要监禁或者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犯罪人回归社会服刑,这种制度乃人类社会理性和宽容的结果,因其重在教育、监督和引导犯罪人回归正常社会生活而惩罚性偏弱。这种人性化和福利性的刑罚执行制度,理应公正无偏差地适用于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人,但遗憾的是,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着困境。
一、问题缘起:社区矫正接收不畅已左右法院判罚
当前我国人口流动较为频繁,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成为常态。司法实践中,法院拟判处缓刑的外地籍被告人,因这类被告人长期在本地打工并居住在工厂宿舍,本地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因其没有固定居所不予接受对其矫正,而户籍地社区矫正办又因其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流动性较强,不好监管也不予以接收。不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判缓刑的条件,但因无社区矫正机关接收,导致法院对本该适用缓刑的外地籍人员而未适用缓刑,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刑事实体判罚形成了“逼宫”之势。
二、外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困境之实践异化
1.外地籍被告人监管难度相对较大。流动人口不但多数无固定住所或者多人住在出租房里,通常还既无固定的经济生活来源也无稳定的社会关系,有的甚至行踪不定,既难以监督管理,也难以进行帮助教育,客观上,外地缓刑犯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因此,“流入地”社区矫正机构大多不愿意接收。
2.实践中,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办,有的送达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办,特别是当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时候,社区矫正办也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现象,会以该被告人不在此居住或户籍地不在此地为由不接受对缓刑被告人的考察。另外,监管工作尚存在不足,如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紧密一致的衔接机制,社区矫正办在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进行社区影响评估时,往往方法单一,通常采取查询档案、简单访谈记录等方式,未能穷尽调研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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