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会构建如何“更上层楼”?江苏这么做( 二 )

此外,《意见》也更注重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更看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更倚重“互联网+”在监管中扮演的角色,更强调以法治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作为依托。

虽然“监管”是此次《意见》聚焦的核心,但在社会信用体系内,它却非全部。相关业内人士告知,除信用监管外,联合奖惩机制与惠民便企机制也同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三者旨在最终形成‘依靠监管,实行奖惩,惠民便企’的局面。只是过去,监管环节相对薄弱,三者粘合度不够紧密。”

“以往开展信用工作,着力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信用谈信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程友华告诉采访人员,此次《意见》出台,为信用建设赋予了更多现实意义:真正在“放管服”大背景下,全面拓展信用信息的应用边界和监管范围,一面使“放管服”有更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支撑;另一方面,也使信用体系建设获得不断完善自我的土壤,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如是,‘信用管理’才能逐步落地,更多市场主体才能回到同一起跑线上。”程友华说。

正是因此,《意见》指出,减少人为因素,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以“柔性引导”为目标深化“信用自觉”

《意见》多次提及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味着在优化监管的过程中,要调整以往“重处罚、轻引导”的思路。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实际是要用好信用信息,引导社会治理从‘强制处罚型’向‘柔性引导型’嬗变。”在淮安市发改委信用建设处处长潘永忠看来,这也恰是新型监管机制与日常社会治理的结合点。

2013年,淮安在省内率先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机电设备等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明确了5大类、16条、40项评价指标,统一了评分标准和等级要求,并规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信用主体可重复使用。去年开始,当地又实现了信用报告一地备案公示,其他各地均予认可。“今年以来,全市近800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重点依据由第三方中介出具的信用报告。”潘永忠说。

“这些中介机构,都是专门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的社会化机构。”程友华告诉采访人员,虽然当前信用报告的社会影响力有所放大,但如何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为更多单位接纳,尚存不小的压力,“要令第三方信用报告具有普遍权威性,还有不少内容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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