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镇江经开区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二 )

被告人陆某系从犯,且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许某、李某非法拘禁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杨某(已起诉)的组织、领导下,以销售非法传销组织的“产品份额”为名,其与发展或管理的下线被告人许某、李某及胡某、孙某、代某(胡某、孙某、代某均已起诉)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在镇江新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组成了以他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许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许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缓刑)、李某等人以介绍工作、做生意等为由,将被害人骗至镇江新区丁岗镇平昌新城传销窝点。期间,采取言语恐吓、锁门、搜身、扣押手机、贴身看管等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迫使被害人购买所谓“产品份额”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经合议庭评议,认定许某为主犯,判处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刑初1577号判决书中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认定被告人李某为从犯,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等人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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