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经营网约车仅3天便发生车祸 致1人死亡( 二 )

法院这么判

法院认为,某某保险公司提出李某无从业资格证,不予赔偿商业险。李某没有从业资格证不代表他失去驾驶车辆的资格,法院不予采纳某某保险公司的辩解。租车公司将车辆租给李某,双方实为挂靠关系,租车公司应该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首先应该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某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综合考虑,刘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精神损害合计 96 万余元,首先由某保险公司赔偿 11.08 万元,其余 85 万余元,李某根据侵权责任赔偿 51 万余元,其中某某保险公司承担 30 万元,其余 21 万余元由李某承担(李某事后已经垫付给死者家属 5 万元)。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刘玲的儿女 11.08 万元,某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刘玲的儿女 30 万元。李某赔偿给刘玲的儿女 16 万余元,租车公司对这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采访人员 邓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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