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父亲再婚后离世 儿子和后妈争房产却分文未得( 二 )

退一步来说,即使吴老先生生前口头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小吴夫妇,也不能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据此,被告于女士要求驳回原告小吴夫妇的诉请。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诺书》不是析产协议,只能视为带有预期赠与性质的协议。涉案房屋系吴老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吴老先生死亡后,被告于女士基于其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原告自始至终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或者共有人,原告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因未能举证完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再者,双方在吴老先生生前签订的《承诺书》的预期赠与协议的约定,在吴老先生生前及死亡后,没有无效的情形出现,《承诺书》约定的赠与协议有效。现被告于某继承了涉案房屋并予以出售,不愿意交付1/2房款给原告方,视为被告于某撤销赠与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吴夫妇的诉讼请求。

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大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又具有不同的效力,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如果订立了公证遗嘱后想变更遗嘱内容,应依法撤销原先的公证遗嘱后订立新的遗嘱,或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