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第一人"爬高楼坠亡 家属告网络平台被驳回( 三 )

  而吴永宁在快手平台的个人介绍显示“除了快手官方随时可能会删除我视频,及热门视频,为了更好地观看国内极限挑战,除了快手请在各大短视频平台搜索极限咏宁…”。

  此外,一笑公司还称,由于其及时对吴永宁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处理,其与吴永宁均未因视频获利。

  法院:两公司均已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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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有两争议焦点,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二是两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方,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所具有的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网络空间同样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网络平台是网络公共空间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具有紧密联系,网络空间的行为虽然未必会对人身及有形财产造成直接损害,但其间接影响线下生活并引发损害的事件并不少见。当网络行为具有开启危险、引发损害等因素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者、经营者和组织者应当对网络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防范,应当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公共空间管理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传统实体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具体的义务内容和履行方式上有所区别,应当结合其网络公共空间的特点、提供服务的内容、因此获得的收益、所具有的技术能力等进行具体分析。

  而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微梦公司对吴永宁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对吴永宁发布的信息进行被动审查,即被告应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亦无法推定被告明知或应知吴永宁发布了危险动作视频,其对吴永宁所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未予审查不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微梦公司更无法预知、防范吴永宁拍摄相关视频时可能遭遇的危险。

  所以,被告微梦公司在吴永宁坠亡一事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本案中,证据表明被告一笑公司确实对吴永宁上传至快手平台的相关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相关的审核,且采取了必要的屏蔽措施。被告主观上并未放任吴永宁在“快手”平台上发布危险动作视频,而是进行了主动的审查。客观上,被告亦采取了相应的审查手段,通过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手段,对相关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甄别,并进一步对甄别出的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屏蔽。被告已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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