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摸狗命案”二审改判后 当事人获赔37万国家赔偿( 四 )

武昌区法院在决定书中称 , 杨建平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 武昌中院作为曾经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 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 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 , 武昌法院认为 , 杨建平经二审公开宣判无罪 , 相应的媒体对此案无罪判决结果进行了报道 , 本案也在二审判决作出后 , 及时将二审判决书送达给杨建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杨建平的名誉已实际得到了恢复 。 在此基础上 , 法院仍将在相应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为杨建平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工作 。

关于赔礼道歉 , 武昌区法院认为 , 法院两次审理杨建平故意伤害案属于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 , 审理过程中也未对杨建平采取任何违法强制措施 , 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 虽然二审改判杨建平无罪 , 但二审改判无罪并非武昌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所致 , 仅是对其行为定性因认识分歧所致 , 因此对杨建平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

武昌法院最终决定 , 在杨建平户籍所在地以适当方式为杨建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支付杨建平被羁押1024天人身自由赔偿金323556元 ,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对此 , 杨建平表示 , 他对赔偿的金额没有异议 , 但仍然希望法院能够公开赔礼道歉 , “这事对我的影响太大了 , 希望能获得公开赔礼道歉 。 ”

(北青报采访人员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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