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延迟回复问询函,对普莱德控制权解释仍存疑( 四 )

东方精工延迟回复问询函,对普莱德控制权解释仍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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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在2016-2019年的业绩承诺期期内 , 普莱德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 , 其中四名董事由普莱德原股东委派 , 两名由东方精工委派 。 同时 , 东方精工向普莱德委派财务负责人 。

由此可见 , 东方精工目前在普莱德只有两位董事(占三分之一) , 其真的能对普莱德进行有效管控吗?

而且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确定 , 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 其中 ,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 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 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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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将普莱德并表真的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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