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延迟回复问询函,对普莱德控制权解释仍存疑( 三 )

东方精工延迟回复问询函,对普莱德控制权解释仍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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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普莱德进行有效管控?

根据公告披露 , 由于普莱德原股东及其派驻的管理层拒绝在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 , 导致了普莱德的审计报告至今未出 。

由此 , 深交所在问询函中问道:“请你公司说明是否能够对普莱德进行有效管控 。 ”

在回函中 , 东方精工从《公司章程》、《公司法》、董事会人数占比、财务管理以及运营审计角度 , 认为能够对普莱德实施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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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询函中的“有效管控” , 是否与东方精工在回答中提到的“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是一种意思呢?

另外 , 仔细分析董事会运作流程可以发现 , 根据普莱德公司章程的规定 , 2019年12月31日前 , 对于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及重大经营等事项 , 董事会会议应当经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 董事会作出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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