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应降低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入刑标准( 三 )

向飞机掷币祈福行为的危害性后果 , 从某种角度而言 , 还不能以既遂后果而计 。 掷币祈福的危害后果如果既遂 , 那是非常惨重的 。 但是 , 实际上 , 掷币祈福的已遂危害后果已经大于许多刑法所列罪名的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 。 从上述最近两起掷币祈福事件看 , 一起事件造成航班延误1个多小时 , 其后果也将导致该机后续航班的延误以及飞机保障和航路资源的调整;另一起事件则直接造成了航班取消的后果 。

这就是说 , 已经发生的掷币祈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按照现行《刑法》的入刑标准 , 已经足以入刑处罚 , 而不是仅仅以治安性行政处罚了事 。 由于这种行为的既遂后果十分重大 , 因此行为人的祈福动机已经不足以归纳为愚昧迷信 。 现行《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 。 鉴于高速交通工具的应用越来越普及 , 以及掷币祈福和高铁吸烟行为不时发生 , 更是因为这些行为的既遂后果将严重危害社会 , 降低这些行为的入刑标准就很有必要 。 降低向飞机掷币行为的入刑标准 , 也就如同降低饮酒驾驶行为的入刑标准一样 , 通过对其严厉惩处 , 从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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