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两种法律修改形式的异同( 五 )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 , 修订草案形式便于人们全面、及时、直观地了解最新的法律文本 , 重新认识新的法律的制度、原则 , 但不能直观地了解法律的前后变更关系;而修正案草案形式每次修改的内容在修改决定中一目了然 , 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 , 有利于全面了解法律的发展、演变过程 , 但只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法律 , 不适用于对法律进行较大的修改 。

除以上两种修改形式外 , 对宪法和刑法的修改 , 也使用修正案形式 , 但并不使用修改决定的形式公布修改的内容 , 而是直接表决通过修正案 , 宪法修正案附于原文本后 , 刑法修正案则直接公布 。 宪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的施行时间则直接规定在通过的修正案中 。 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 , 可以从适用便利的角度 , 将修正案的内容编排到相应的法律文本 , 公布编排过的法律文本 。

(吴高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 , 现任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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