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两种法律修改形式的异同( 四 )

社会

2004年 , 公司法又一次以修正案草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 , 修改内容只有一条 , 即删去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定价的政府审批权 。 上述二次修改决定通过后 , 重新公布的公司法文本 , 施行时间不变 , 仍为1994年7月1日 。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 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公司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 2005年2月 ,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 2005年10月27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关于施行时间的表述是“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8年10月 , 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 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范围较窄 , 难以适应股权激励和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 , 国务院提出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 对股份回购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 10月26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决定 , 公司法文本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 , 公司法的施行时间仍为200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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