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两种法律修改形式的异同( 三 )

四、修改后施行的时间不同

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 , 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 , 涉及到法律制度、原则的修改 , 施行时间一般是根据修改内容重新规定;而采用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后 , 由于涉及的只是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 , 在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 , 该法律的原施行时间不变 , 也就是说 , 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不变 。

下面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不同时期进行的数次分别采用“修订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两种法律修改形式为例加以说明 。

社会

江苏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 ,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1999年12月国务院提出关于修改公司法的修正案草案 , 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条修改:一条是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组成、权限;一条是高新技术公司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比例 。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