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化解物业管理三大难( 五 )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 《条例》除了明确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以外 , 还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支出占公共收益的比例 , 以及扣除后结余部分如何回馈业主作了相对具体规定 。

《条例》明确 ,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 , 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后 , 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 。

业主大会成立后 , 取得的公共收益以同样方式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 , 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 , 经业主大会决定 , 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

“和以往相比 , 物业公司经营管理费用在公共收益中的占比大幅降低了 , 它的管理成本自然随之增高 , 物业收费的上涨也就成了必然趋势 。 ”赵峥说 , 作为行业协会 , 福建物业管理协会一方面要从立法角度进行释法说理 , 减少物业公司因《条例》施行后经营成本增加而产生的不理解声音 , 一方面又要在《条例》授权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动情况 , 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参考价格 , 合理提价控价 , 平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的利益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