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布6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三 )
2017年12月2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提起公诉。2018年3月2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五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三年等不等的刑期,罚金人民币共计1470余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跨国网络销售,销售层级高,数额巨大,涉及地域广,假药联网销往10余省份,销售金额逾千万元。张某甲为躲避查处于2017年初潜逃韩国,但其在利益的驱动下并未因此停止销售假药的行为。该案销售假药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且供述前后反复,相互包庇,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和各自的涉案金额带来难度。
案例三:
曾某某等十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提示语:这是一起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准确认定共犯发挥重要作用的案件。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曾某某、邓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共同预谋,在租用的厂房及仓库内,未经相关商标注册人许可,私自灌装生产假冒“滴露”品牌消毒液,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整个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曾某某负责假滴露包装材料提供,租用场地,组织协调;胡某某负责原料液体的制作和供应,李某某负责电商网店的销售和维护,邓某某组织邓某、黄某某等其他六人共同进行具体灌装和包装。2018年4月,公安机关在几人制假现场将十名行为人当场抓获并查扣大量制假原料、假冒包装材料以及制作完成的假冒滴露消毒液成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几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制作的假冒滴露消毒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3万余元。
2018年9月4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曾某某等十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威等6人罚金人民币各五千元。
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产业化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新的形态,侵权产品的种类、载体也不断更新。检察机关从侦查阶段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不同地点同步侦查,引导从微信后台数据、手机电子勘验数据中提取各行为人共谋的证据,实时固定证据,为后期提起公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建议对犯罪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工人作为从犯一并起诉,精准认定和惩治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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