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学校未经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 三 )

学校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 学校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 , 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 。 学校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作为字号 ,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 , 应当经市级教育部门批准 。

学校名称用字应避免民办与公办混淆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 , 分别称为“

江苏新闻

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 职业中学”或 “小学” , 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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