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19)

新百伦公司在起诉时 , 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 , 要求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其官网上使用涉案商标 , 立即删除其官网、微信、微博等有关虚假宣传的内容 。 苏州中院作出(2016)苏05民初537号行为保全裁定书 , 责令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鞋类产品 , 立即删除在官网、微信、微博等虚假宣传的有关内容等 , 并向相关被申请人送达 。 在涉案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定后 , 苏州中院又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 , 告知其应立即履行生效裁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 深圳新平衡公司、搏斯达克公司、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仍未履行 。 苏州中院据此作出 (2017)苏05司惩001号决定书 , 决定对深圳新平衡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搏斯达克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新钮佰伦鞋厂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朝忠处以10万元罚款 。 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以及搏斯达克公司不服罚款决定 , 分别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 。 江苏高院分别作出(2017)苏司惩复19号、(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 驳回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以及搏斯达克公司复议请求 , 维持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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