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堵店门,被多人拖拽伤残谁担责?( 三 )

法官说法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 , 此案提醒人们 , 即使无法认定具体侵权人 ,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当事人仍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本案中 , 法院认定张某夫妇及丁某的共同危险行为致贾某身体受到伤害 。 那么 ,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呢?

法官解释 , 共同危险行为 , 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 仅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 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 其构成包含几个要件:1、数人没有意思联络;2、共同实施危险行为;3、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4、加害人不明 。

共同危险行为是在加害人不明情况下 , 采取法定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 由各参与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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