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把“戒尺”还给老师应强化操作性(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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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学之道 , 严师为难 。 师严 , 然后道尊;道尊 , 然后民知敬学 。 ”教师的价值 , 绝不只是传播知识 , 更要塑造灵魂、培育新人 , 而适度的惩戒、管教至关重要 。 也因此 , 近年来 , 类似“把戒尺还给老师”的呼吁颇多 , 赋予老师合理的惩戒权几成共识 。 然而问题在于 , 这些“好意”教师们只能心领;没有法律撑腰 , 教师仍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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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顾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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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管长远、管根本的 。 以法律的形式对管教权进行明确 , 属于为教师群体赋权 , 为他们“壮胆”、撑腰 。 这一尝试 , 不仅是对教师的保护 , 更是裨益学生之举 。 当然 , 能否把“戒尺”用好 , 还有两个重要问题 。 一是可操作性 。 “图难于其易 , 为大于其细” 。 只有细化、明确化 , 才更有可操作性 。 比如草案明确指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 那具体可以如何惩罚?“清单式”管理或许难以实现 , 但至少可以将一些原则性的内容予以明确 , 比如不能造成身体损伤 , 不能采取人格侮辱 , 不能影响学业 , 等等 。 哪些能做 , 哪些不能做 , 厘清边界 , 才能把握好尺度 , 才能将管教权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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