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法官”来了:避免同案不同判 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五 )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副所长熊明辉教授认为 , 法律界深度使用人工智能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案多人少的形势日益严峻 , 促使政法机关不得不采取更加高效率的手段去应对 。 二是公正司法的需要 。 通过人工智能建立一种标准化的裁判基准或裁判模型 , 将其运用到案件处理当中 , 会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 。

在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看来 , 现在谈人工智能是否为法律主体为时过早 , 毕竟人工智能只是一种趋势 , 而非普遍存在 。 人工智能作为高智能工具 , 是人类的好帮手 , 可以因保护需要成为法律的客体 , 但无法成为法律的主体 。 “尽管如此 , 我们仍需谨慎界定人机之间的关系 。 ”

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 , “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 , 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 为智能社会划出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边界 , 让人工智能服务人类社会 。 这也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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