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优惠政策( 三 )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 , 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 , 暂免征收增值税 。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 , 按照实际成交金额 ,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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