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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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4月12日电 (采访人员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12日联合发布公告 , 公布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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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试点开始之日起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 , 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 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 , 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 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 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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