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回应“蔡徐坤”律师函 并附了一篇普法文章( 二 )
律师函微博一经发布 , #蔡徐坤给B站发律师函#话题迅速窜上微博热搜榜前十 。
12日晚间 , B站通过其官微进行了回应 。 B站表示 , “律师函经热心网友转发后已收悉 , 蔡徐坤先生的感受我们很关注 。 B站一直重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 , 法律的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处理 , 相信法律自有公断 。 ”
而文末 , B站推荐了一篇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评论文章《从范志毅败诉 , 看舆论监督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 , 并附带了一个兴趣主页“看了震惊的身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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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附《从范志毅败诉 , 看舆论监督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全文如下:
2002年12月18日 , 上海静安区法院对原中国足球队队员范志毅因上海《东方体育日报》登载他涉嫌赌球的报道 , 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对范志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少有的胜诉 。 审判中 , 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先进的法律理念 , 在这起官司的胜败之间起到了重要作用 。 在判词中 , 有这样的内容:
“……其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 , 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上看 , 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 。 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 , 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 , 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 , 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 。 从表面上看 , 报道涉及的是范志毅个人的私事 , 但这一私事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 , 这一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 , 而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 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 。 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 , 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 , 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 , 并无不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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