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所得三年内免征个税( 五 )
四、印花税政策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 , 按照实际成交金额 ,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五、其他相关事项
1.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 , 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 , 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 , 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 , 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
2.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 , 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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