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所得三年内免征个税( 二 )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 , 三年(36个月 , 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 , 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 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 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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