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职业打假,有何不可( 二 )

这份文风“泼辣”、直面假货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

所谓的知假买假者就是俗称的“职业打假人” 。 这个颇受争议的“行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 ,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 。 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 , 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 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 ,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 问题是 , 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到底是为了生活需要 , 还是以营利为目的呢?对于这条法律的不同解读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 知假买假者的维权官司多以失败告终 。

应该说 , 何为生活需求 , 何为营利为目的 , 本就很难认定 。 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 什么又是普通消费者 , 界线又如何划分呢?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呢?这里面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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