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 三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上诉人张扣扣蓄意报复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三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 , 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 , 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张扣扣因对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军伤害致死而长期心怀怨恨 , 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 , 继而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 , 选择在除夕之日报复杀人 , 持刀连续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 , 且犯罪过程中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 , 杀人犯意坚决 , 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 情节特别恶劣 , 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 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扣扣杀人后为泄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焚烧王校军家用小轿车 , 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 , 均应依法惩处 。 对张扣扣所犯数罪 , 应依法并罚 。 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 , 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 。 对陕西省

江苏新闻

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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