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替公司签字贷款 17人欠下上亿巨债( 五 )

因被告举证能力较弱 , 且案涉证据收集客观上较为困难 , 承办法官一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一面依职权调取证据、收集证人证言 。 但案件审理时 , 华通系公司已经破产 , 许多办理贷款时的工作人员也已离职 , 甚至没有在成都本地 。 承办法官通过被告提供的联系方式 , 当庭与6名原华通系公司员工联系 , 一一核实当时办理贷款的情形 , 并请该6名员工将其证人证言 , 在当地以公证的方式予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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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数十次的反复讨论和论证 , 以及对《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以员工名义小额贷款员工免责的郑重声明与承诺》《承诺书》的反复研究 , 合议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 运用民事推定的相关技巧 , 最终推定出案涉实际借款人系华通系公司的结论 。

该系列案中的一审案件判决后 , 小贷公司提起上诉 , 经四川高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该系列案中的二审案件 , 由成都中院发回龙泉驿区法院重新审理 , 后小贷公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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