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改判五年 可申请国家赔偿( 二 )

2008年1月30日 , 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 。 宣判后 , 顾雏军等人不服 , 提出上诉 。 广东省高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 , 提出申诉 , 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 提审本案 , 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 ,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 , 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 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 , 张燕清担任书记员 。

合议庭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别约谈了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5月1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 6月13日至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 检辩双方、有关证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