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防范错案( 七 )

“对所有证据,无论被告人是否认可、认罪,都应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再根据证据印证规则认定事实 。 只要证据符合三性要求,能和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即使被告人不认可也应当予以采信 。 ”王勇说,出现上述情形,首先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 确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认罪供述具有证据能力,这是证据能力的审查 。 若经审查发现,被告人系受到强迫、诱导等非自愿认罪的,则应审查其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辩解,如果相关辩解能够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则应当采信这一辩解 。 审查确认被告人认罪供述的合法性后,需要对其供述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即看这一供述是否得到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 。 如果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则可以采信 。

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自愿,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和量刑的知情权成为关键 。

宋鹏说:“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 。 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要结合在案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法院在庭审中也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所认何罪、将要受何处罚,即保证认罪认罚确实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律师法律帮助、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实意思表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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