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院对白河县、旬阳县涉恶案件终审宣判( 二 )

安康市中院对白河县、旬阳县涉恶案件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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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安康中院经审理认为

2013年至2018年4月期间 , 上诉人龚某、龚某某分别纠集朱某某等人在旬阳县赵湾镇 ,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 , 采用送高龄老人滋扰、纠缠债务人 , 干扰债务人正常生活、经营 , 扣押债务人设备长期不予归还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借款 , 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形成“恶势力” 。 旬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龚某、龚某某、朱某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 , 量刑适当 , 三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故驳回上诉 , 维持了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龚某某、龚某、朱某某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的判决 。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的裁判 , 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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