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院对白河县、旬阳县涉恶案件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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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宣判

4月8日下午 ,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白河县人民法院移送二审的石某某等3人 , 及旬阳县人民法院移送二审的龚某某等3人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 。

石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安康市中院对白河县、旬阳县涉恶案件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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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安康中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石名焱自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 , 经常纠集上诉人莫某某、王某等人在一起 , 在白河县城区多处 , 采用随意殴打他人等暴力手段 , 多次无故殴打纪某、禹某等人 , 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属于“恶势力” 。 三上诉人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 , 破坏社会秩序 , 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 白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石某某、莫某某、王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 , 对石某某、王某分别判处四年、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量刑适当 , 二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故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鉴于上诉人莫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 于二审期间查证属实 , 具有立功情节 , 可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 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

龚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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