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飞”威胁公共安全 无人机腾飞亟待法律来“导航”( 二 )

  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基础信息传递不畅通,也难以推动源头治理。

  将无人机纳入法治“围栏”

  各地各部门纷纷在无人机管理这一全新领域出台办法,试图织密法治“围栏”。

  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运输处负责人介绍,在生产环节,工信部等部门对无人机制造出台一些标准或指导意见;在监管环节,2017年7月,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省公安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中国民航局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咨询通告和规范性文件方式颁布一系列关于无人机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技术手段上,民航局出台关于无人机运行方面的一些标准,推广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

  中国民航局和国家空管委正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各地政府部门也有相关尝试。2017年7月,无锡发布《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这是全国首个规范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今年3月,《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也开始施行。

  对无人机的管理规定还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如2017年7月起施行的《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机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的升空、飞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等。

  浙江此次立法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效力等级更高。不过,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栾爽教授看来,与美国、欧盟等相比,我国无人机立法总体缺乏顶层设计,导致各地各部门立法思想差异较大,国外无人机产业发展不如我国,但立法上有值得借鉴之处。

  同时,我国无人机立法滞后于现实。殷建国举例说,当前各地都已明确划分无人机禁飞区域,且按现行规定,民用无人机使用涉及手续较多,内容繁杂,个人申请者一般难以达到准许条件,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发展。栾爽认为,无人机产业作为新业态,实现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更好的法治环境,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比如美国起初认为民用无人机存在不安全因素,但严管之下市场都快被抢光了,对商用无人机就从严加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找好宽严相济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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