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IPO审核50条 直击对赌协议业绩下滑等问题( 二 )

分析人士指出 , “IPO审核51条”只是窗口指导 , 并不是非常完善的规章制度 , 需要因地制宜 , 适时修改 。 科创板推出在即 , 监管层加速修改“IPO审核51条”并将其形成正式文件 , 有助于保障发行部与科创板的审核同步 , 修改后的文件也将适用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

首次明确暂不予核发IPO批文情形

“IPO审核50条”称 , 部分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最近一期经营业绩或预计下一报告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 , 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 。 考虑到企业业绩波动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以及自身经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 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原则 , 根据业绩下滑的幅度与性质 , 结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要求 , 予以分类处理 。

一是下滑幅度不超过30%的过会企业 。

过会后的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不超过30% , 且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也不超过30%的 , 发行人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报告期乃至全年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 , 充分说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 , 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 , 并按照及时性指引的要求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 , 以及下一报告期(指经审计或审阅财务报表截止日后)业绩预告情况 , 同时充分揭示业绩变动或下滑风险;保荐机构需对上述情况及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持续盈利能力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 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 明确说明业绩预计的基础及依据 , 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 报表项目有无异常变化 , 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 , 发表明确意见 。

在过会企业提交上述补充材料后 , 在招股说明书充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无重大不利变化且发行人仍符合发行条件基础上 , 将按照相关程序安排后续核准发行工作 。 该类企业发行上市后 , 如发现发行人关于上述业绩变动的信息披露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 将视情节轻重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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