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 这算赠与还是借款?( 四 )

本案中 , 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 , 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 , 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 , 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 , 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 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 , 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 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 , 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 , 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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