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擅自出租楼顶建信号塔,房管局:违法!拆!( 三 )

小区公共设施已要求公示

洛南县房管局局长陈佩伟表示 , 已安排人调查此事 。 负责调查的洛南县房管局房产物业股相关负责人李鹏称 , 经调查 , 2011年小区入住只有50户 , 物业未经业主同意 , 将屋顶租赁给铁塔公司 , 物业所得收益也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了 , 他们要求物业对公共收益支付部分进行公示 。 他表示 , 物业已与铁塔公司终止了合同 , 基站信号塔随后将拆除 。

李鹏表示 , 按照《物权法》和《商洛市物业管理条例》 , 屋顶属于业主公共部分 , 其产生的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 。 《商洛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 ,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 , 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 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斌说 , 根据《物权法》规定 , 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 没有权利处置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 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 ,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物业服务企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业主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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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擅自出租楼顶建信号塔,房管局:违法!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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