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别让霸王条款成为促进消费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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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去的这个“3·15” , 消费领域的各种霸王条款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 不少媒体援引日常中那些经典的案例和现象向消费者普法 , 诸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打折商品一经出售 , 概不退换”“本酒店停车场免费 , 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等等 , 并呼吁消费者在遇到这类纠纷时拿起法律武器 , “向霸王条款说不” 。

通常认为 , 霸王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提供方单方制定 , 用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 , 同时又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规定 。 霸王条款不是法律术语 , 但却与合同订立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 。 透过媒体列举的种种案例不难发现 , 日常中很多常见的霸王条款 , 追根溯源是由法律上的格式条款演变而来 。 然而 , 参照我国《合同法》 , 其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实际上并不是偏向提供者一方的 。 这体现在:首先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 , 提供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其次 , 以欺诈等不合法方式 ,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这种条款无效;最后 , 发生争议时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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