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二 )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国际税务司负责人(下称负责人)介绍 ,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 。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 , 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

对于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的天数计算 , 负责人举例说 , 李先生为香港居民 , 在深圳工作 , 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 , 周五晚上回香港 。 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 , 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 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 , 这样 , 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 , 按全年52周计算 , 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 , 未超过183天 , 不构成居民个人 , 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 , 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

负责人介绍 ,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 , 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 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 , 不计算在内 。 按此规定 , 2024年(含)之前 , 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 , 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 。 此外 , 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 , 此前连续年限“清零”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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