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中新社北京3月16日电 (采访人员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对外公告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 。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 , 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 ,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 , 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 , 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 , 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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