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物业公司禁止业主车辆出入构成侵权( 二 )

昨天(13日),采访人员从阜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不得妨害原告业主驾驶车辆出入其居住的小区。

盐城一物业公司禁止业主车辆出入构成侵权

原告蔡某是阜宁县阜城街道某小区业主,经常驾驶一辆小轿车。2018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六),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闭小区大门,造成包括原告蔡某在内没有买或者租赁车位的小区业主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小区。

为此,业主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纠纷,蔡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盐城一物业公司禁止业主车辆出入构成侵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地面可用车位少,其中一部分已经租售,当时只剩70多个了,而小区入住的业主超过500户,如果业主车辆自由出入,势必形成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使物业公司无法对小区进行正常管理,受损的是广大业主的利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