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不得超5千 有商家收6万 你被多收了吗?( 六 )

“最终解释归商家”说法无效

卡内有余额不退涉嫌不当得利

省消保委监督部赵鑫提醒消费者和商家注意以下问题:

1、“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说法无效 。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条款无效 。 所以类似“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预付卡一概不退、遗失不补”、“不得解除合同”等即使消费者同意也无效 。

2、卡内若有余额 , 经营者以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 , 涉嫌不当得利 。 于先生于2017年办理游泳卡 , 余额1000余元 。 2018年7月 , 于先生被告知卡已过期 , 若继续使用需再次充钱激活 。 《消保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 ”因此 , 在卡内仍有余额的情况下 , 经营者以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是违法的 , 涉嫌不当得利 。 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的不记名预付卡提供延期、激活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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