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套路深 学会这几点不用在担心被骗了( 二 )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二是明确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快速增长。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2018年,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此类犯罪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其中大要案上升明显,涉案金额超百亿的特大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平均案值已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从发案领域看,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利用P2P网贷、私募股权、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新名词、新概念伪装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涉案公司也从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网络化特征也日益突出,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强。目前,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已经达到此类案件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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