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后的首个国家公祭日,今年有何不同?( 三 )
条例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公祭进入第5个年头,南京市有关各方感到,有必要把许多行政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比如把默哀一分钟等因年年公祭而有所淡化的仪式以法律条文固化。
孙勇告诉快报采访人员,以往政府发布通告,都会提到默哀一分钟,这属于政府行政性行为。而“默哀一分钟”写入条例,则是上升到了法律高度,“今年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是依法发布,默哀也有了法律依据”。
对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地方立法后的首个国家公祭日,今年有何不同?。来源是:现代快报。www.shandonglong.com山东龙网总结关键词语:地方立法,国家公祭日,。
此前的法律缺乏专门针对“精日”分子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实践中公安机关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寻衅滋事的兜底条款予以惩戒,在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方面常有争议。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以禁止性行为的方式作了明确列举,划定了“法律红线”: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如果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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