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苏州将限制这类汽车通行市民需注意( 二 )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一国二高排放汽油车

鼓励淘汰补助的通告

为了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20年12月31日前提前淘汰(不含转出)的国一国二高排放汽油车实施补助。通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为:国家第一、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一国二)的微、小型汽油车。

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同时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

已享受其他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

在本通告实施期间内,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以上的微、小型汽油车自愿提前淘汰的,同样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对国家第一、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微、小型汽油车,统一按照4000元/辆标准给予补助。

三、受理时间

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时间由各地确定。逾期不再受理补助申请。

四、受理地点

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工作由各市、区负责。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根据机动车注册地至属地受理地点办理补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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