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互告侵权 学者建议各让一步( 三 )

  2003年到2008年,北京稻香村是先后被保定稻香村、苏州稻香村授权许可在糕点品类上使用第352997号商标的。

  这次引发公众关注的两个案件,就主要围绕这3个商标展开。

  2018年2月,苏州稻香村在注册地苏州起诉北京稻香村称,后者在“糕点”类商品包装(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稻香村”文字,侵犯了苏州稻香村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稻香村辩称,其在涉案糕点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具有合法依据:北京稻香村在第30类“馅饼、豆包、元宵”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北京稻香村在苏州稻香村第352997号商标注册之前,已通过在糕点商品上使用涉案标识并获得了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故属于未注册在先商标的使用;北京稻香村是老字号的传承者,使用稻香村文字,是对老字号的使用。

  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为排他权和自用权两部分,通常情况下前者范围大于后者,前者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后者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北京稻香村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自用权范围不应延展。因此,判北京稻香村败诉。  

  而针对北京稻香村起诉苏州稻香村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9月10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苏州稻香村在粽子等商品上使用未予注册的“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稻香村”扇形标识。此外,它还在电商平台为自售商品贴上了“北京特产”的标签,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两地商品,因而判定苏州稻香村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庭上,北京稻香村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份行政裁定书作为有力证据提交。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对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作出了不予核准注册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裁定书,其实载明了12年前南北“稻香村”纠纷的起始。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485873号扇形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011610号 “稻香村”文字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对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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