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旦损害“应赔尽赔”( 三 )

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

江苏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旦损害“应赔尽赔”。来源是:新华日报。www.shandonglong.com山东龙网总结关键词语:江苏,环境,赔偿。

《方案》提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方案》明确生态赔偿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和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为加强考核监督,将把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察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我省还将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案件审理、修复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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