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旦损害“应赔尽赔”( 二 )

《方案》确定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说:“‘应赔尽赔’是指该赔的要素一定要赔全。比如安徽海德案件中所涉及5482.85万元,就包含了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只有做到‘应赔尽赔’,才能让环境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不再铤而走险。”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去年1月发布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此次《方案》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设区市政府,规定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江苏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相关人士解释,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效率。

高规格推进,多部门协同

江苏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旦损害“应赔尽赔”。来源是:新华日报。www.shandonglong.com山东龙网总结关键词语:江苏,环境,赔偿。

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我省高规格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还是2018年省领导重点联系的改革任务之一,展现我省守护蓝天碧水的决心。

《方案》一大亮点是政府部门分工明确。明确省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7个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财政、法院、检察院、卫计委、法制办等其它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也一目了然。“《方案》让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了清晰的路径和方向。”省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省农委负责办理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并指导设区市开展这方面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明确,省、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这样的做法是江苏独创。”贺震说,法制工作部门的参与可以更好地把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避免相关部门工作中出现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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