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旦损害“应赔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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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旦损害“应赔尽赔”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到2020年,我省将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早在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江苏便是7个试点省市之一。先行先试,在新出台方案中具体凸显哪些亮点?

损害生态环境,“应赔尽赔”

江苏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旦损害“应赔尽赔”。来源是:新华日报。www.shandonglong.com山东龙网总结关键词语:江苏,环境,赔偿。

因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长江水域,江苏省政府作为单独原告起诉要求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8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5482.85万元。这是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过去两年多的试点中,江苏诸多探索被国家层面吸纳。9月12日,江苏新公布《方案》,是在全国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吸收试点期间经验成果,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江苏《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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