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路上晒玉米致车翻人亡 法院:镇政府也要担责( 二 )

  交通局辩称,交通局不是涉案道路的管理人,本起事故主要是基于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局不应承担责任。公路站辩称,涉案路段系无名道路,并不属公路站的管理范围。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自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晒玉米妨碍通行,责任人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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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吕某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占据了近半幅路面,妨碍了车辆的通行,致使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只能在水泥路的南侧半侧半幅路面上行驶,掉入路南侧深沟中而溺水死亡,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镇政府系涉案道路的建设者、管理者,依法对道路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义务,对于路面上妨碍通行的物品应予及时清扫和排除,而某镇政府对吕某及其他人在道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与排除,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亲属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镇政府辩称,已将该道路委托给周边村委会管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行驶中操作不当而掉入深沟中,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减轻吕某、某镇政府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交通局、公路站负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告因亲属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由吕某赔偿6000元,由镇政府赔偿4500元;原告因亲属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30259.5元,由吕某赔偿20%即86051.9元,由镇政府赔偿15%即64538.93元。

  法官说法:马路晒粮危害大,引发事故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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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承办法官仲超介绍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吕某占用公用道路晒粮违反了公路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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