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九部门联手整治房地产市场 打击投机炒房行为( 三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银行预存资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行为;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购房首付款超出购房人应付首付款数额)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或恶意增加购房人负担的行为;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7.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用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社会保险等事项;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6.发布虚假、谐音的广告用语(如:X城追捧、“涨”声不断),混淆视听、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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